出 处: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发布日期:2004-04-05 为了加强农村药品监督,规范农村药品供应,保证农村药品质量,奠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,近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、国家发改委、卫生部、工商总局等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。
《意见》提出,要依法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,建设多种形式农村药品供应网络,进一步规范农村用药,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,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、有效、经济和方便。为此,《意见》要求卫生、中医药、食品药品监管(药品监管)和工商部门加强对在农村中进行的医疗、药品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。工商部门对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,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。物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。各有关部门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过程中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认真作好农村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,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。 |